江蘇省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的名稱是江蘇省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協會。
第二條 本協會是由江蘇省內國家、省、市、縣級農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為主,農民專業合作組織,以及相關的單位和有關人員自愿組成的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溝通、服務、自律、發展。
本協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協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江蘇省民政廳。
本協會與江蘇省農業委員會脫鉤后,依法獨立運行,接受江蘇省農業委員會的政策和業務指導。
本協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行業管理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本協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協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訂章程,在授權的范圍內發展會員、開展活動,法律責任由本協會承擔。
第六條 本協會的辦公地址為江蘇省南京市漢中門大街169號南京農業科技大廈1219室。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協會的業務范圍:
(一)積極宣傳貫徹黨和國家有關農產品生產、加工、流通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為會員開展農產品生產、加工、經營、服務營造良好的法治環境和政策環境。
(二)做好協調工作,協調會員之間、會員與相關組織之間、會員與有關部門之間、會員與農民之間的業務關系,鼓勵龍頭企業探索與生產基地和農戶的利益聯結方式,制訂全省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發展規劃和發展戰略,總結交流農業產業化發展經驗。加強企業與基地和農戶間的利益聯結,促進農民增收。
(三)開展調查研究,參與制訂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發展規劃和發展戰略,構建會員與政府及社會各界的橋梁,為政府及有關部門提供行業發展、產銷政策、立法等方面的建議和科學決策依據。
(四)制定并執行行業規范,加強行業自律和會員自律,防止和制止不正當競爭,防止和抵制生產、儲運及銷售偽劣農產品,維護會員的根本利益。
(五)組織會員建設標準化示范基地,接受政府職能部門委托制訂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督促會員企業執行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國家或國際農產品生產質量標準,創建國家或國際農產品品牌,實施品牌發展戰略,實行行業內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
(六)建立江蘇省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協會專家咨詢委員會,指導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建立健全科研開發、試驗示范、推廣培訓基地和機構,引進、研發、示范、推廣新品種、新技術、新成果、新設備、新農藝、新工藝,開展會員生產、加工、經營、服務和技改中的技術指導、科技咨詢,幫助會員引進科技、管理、營銷人才,組織科學技術、經營管理、市場營銷、行業指導等方面的教育培訓,開展學術交流活動。
(七)整合資源,建立健全江蘇省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協會信息網絡體系,搭建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信息交流平臺,加強會員之間、會員與各有關方面之間的溝通與交流,提供有關經濟、市場和技術等信息,為會員提供法律法規、產銷政策、市場行情、權益保護等方面的咨詢服務。
(八)指導會員建設交易市場,設立銷售網點,支持會員單位發展互聯網+農業,協調收購、銷售會員的產品,組織內外經濟技術協作,鼓勵會員單位積極實施“走出去”戰略,到境外投資創業。開展招商引資,舉辦產品展示展銷活動,推介名特稀優新產品。
(九)對會員提出的迫切需要解決的生產、加工、流通及其它方面問題,積極向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并協助解決。
(十)承辦政府部門及其他社會團體委托辦理的事項,開展有利于龍頭企業發展的各種有益活動,發展公益事業。
(十一)探索WTO框架下的貿易救助體系,幫助會員企業維護國際貿易糾紛中的合法利益。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協會的會員為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第九條 自愿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與本協會業務領域相關的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農產品加工和配套服務企業、服務農業產業化的相關企業、農產品專業市場、農民專業合作組織、農村經紀人、農產品經營大戶等單位與個人;
(三)擁護中國共產黨,擁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熱愛祖國、熱愛集體,堅持黨的四項基本原則,執行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遵守社會公德,堅守職業道德;
(四)承認并遵守本章程,執行本協會決議,自覺繳納會費;
(五)積極參加和支持本協會工作。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登記注冊。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各項活動;
(三)優先獲得本協會提供各項服務;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的章程;
(二)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按規定繳納會費;
(七)積極參加本協會的工作和活動,支持理事會履行職責。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以書面通知本協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可以暫停其會員資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被暫停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協會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 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六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產生辦法;
(四)選舉或者罷免理事、秘書長、副會長、會長、監事;
(五)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六)審議監事的工作報告;
(七)決定名稱變更、終止等重大事宜;
(八)審議批準本協會發展規劃和年度預算方案;
(九)討論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 5 年召開1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并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本團體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須提前10日將議題書面通知會員代表。
第十八條 經理事會或者本協會40%以上的會員代表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具備下列條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決定更名和終止事宜,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須經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
(二)選舉理事,采取等額選舉方式,且得票數不低于總票數的50 %。
其他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過半數表決通過。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二十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人數不超過會員代表人數的1/3。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理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為協會會員代表;
(二)擁護中國共產黨,擁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熱愛祖國、熱愛集體,堅持黨的四項基本原則,執行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遵守社會公德,堅守職業道德;
(三)能建言獻策,有參政議政的能力;
(四)在協會中起帶頭作用。
第二十二條 單位理事的代表由該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擔任。單位調整理事代表,由其書面通知本協會,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備案。該理事同時為常務理事的,一并調整。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會員代表產生辦法和分配名額;
(二)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三)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四)決定內設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五)決定副秘書長和內設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
(六)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向會員代表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審議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與會員代表大會任期一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的,可書面委托1名代表參加會議并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選舉常務理事、負責人,采取等額選舉方式,且得票數不低于總票數的80%。
第二十七條 本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八條 經會長或者40%的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
第三節 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理事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第一至六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常務理事會與理事會任期一致。
第三十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可書面委托1名代表參加會議并行使表決權。
第三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6月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采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三十二條 經會長或者40%的常務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四節 負責人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負責人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和活動地域內有較大的影響;
(三)在本會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五)能夠忠實、勤勉履行職責、維護本協會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六)無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條 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領導理事會、常務理會事會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特殊情況下召集會長辦公會;
(三)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各項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代表本協會簽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六條 秘書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內設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書長及內設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
(三)提名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擬定年度工作報告和計劃,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五)擬訂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準;
(六)擬訂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報告,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七)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八)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應當制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制作書面決議,并由負責人審閱、簽名。會議記錄、會議決議應當以適當方式向會員通報。
負責人的選舉結果須報行業管理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并向會員公開。
第五節 監事會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設監事會,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一致,期滿可以連任。監事會由3名監事組成。監事會設主席1名,由監事會推舉產生。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的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和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對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常務理事和協會負責人執行本協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法規和本協會章程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協會負責人、常務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罷免的建議;
(三)檢查本協會的財務報告,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工作和提出建議;
(四)對協會負責人、常務理事、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協會利益的行為,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行業管理部門、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協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監事會每6個月至少召開1次會議。監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監事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五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的收入來源于: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的收入及其使用情況應當向會員代表大會公布,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的監督檢查。
本協會接受境外捐贈收入的,須將接受捐贈和使用的情況向行業管理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經費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
(二)必要的行政辦公和人員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議決定的事項。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協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六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七條 本協會進行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應當進行財務審計,并將審計報告報送行業管理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
第四十八條 本協會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預審后,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五十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后15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第七章 終止和剩余財產處理
第五十一條 本協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五) 本協會2/3以上會員代表要求解散或重組。
第五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應當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五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行業管理部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由理事會確定的人員組成清算組,負責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四條 本協會完成清算工作后,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第五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經江蘇省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協會2018年1月19日第二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本協會理事會。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